新华社客户端法治发稿:权威解读法律新动态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。《解释》根据刑法修改情况,结合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实践,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假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,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。

此次《解释》的出台,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推动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”现代化的重要举措,也是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相关条款的细化完善。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,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,环境污染犯罪手段不断翻新,部分新型污染行为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难以入罪,亟需通过司法解释填补规则空白。

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,《解释》突出“从严惩处”导向。针对跨区域污染、隐蔽性排污等突出问题,明确“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”“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含铅、汞、镉、铬、砷、铊、锑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”等情形,均应认定为“严重污染环境”。对于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,违反国家规定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”的行为,《解释》规定从重处罚,体现了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“零容忍”的态度。
值得关注的是,《解释》首次将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假”单独列明为环境污染犯罪。根据规定,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情节严重的,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;如果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这一规定直击“环评造假”这一长期存在的行业顽疾,有望从根本上遏制“未批先建”“边批边建”等违法现象。
此外,《解释》还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。明确“致使一人以上重伤、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”等情形,应当认定为“后果特别严重”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,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,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,实现“双罚制”全覆盖。
专家指出,此次《解释》的亮点在于“精准打击”与“系统治理”相结合。一方面,通过细化量化标准,解决了实践中“同案不同判”的问题;另一方面,明确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”“修复方案编制费用”等可纳入“公私财产损失”计算范围,推动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的有效衔接。例如,某企业偷排废水造成河流污染,除承担刑事责任外,还需支付数亿元的生态修复费用,这种“惩罚+修复”的模式,真正实现了“谁污染谁买单”。
目前,各级法院、检察院已启动配套培训,确保《解释》正确适用。下一步,相关部门还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,建立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双向移送、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机制,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合力。
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,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。此次《解释》的施行,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进入更精细化、更专业化的新阶段,必将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。
